关于印发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办法》(修订)的通知
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 41 号 令)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(以下简称综合测评),旨在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,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,激励学生德、智、体、 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, 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表现进行综合评 定。
第二条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专 业学习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个方面的测评。其中, 专业学习素质是 指学生的学业学习成绩; 发展性基础素质包括品德发展素质、身心 基础素质、社会实践素质、科技创新素质和职业综合素质。
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专业性素质得分 70%+发展性素质得分
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、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原 则。
第二章 测评方式
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奖助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,学 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,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具体落 实。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(班主任)、学生干部、学生代表( 3— 5 人) 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, 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一半。辅导 员(班主任)负责指导测评小组的工作, 测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:负责审议、核准分数、改正错漏。
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年 8 月 25 日-9 月 15 日进行, 针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。
第七条 测评程序:
1.个人自评: 学生参照测评指标和评分规则对上一学年本人表 现进行书面自评, 并实事求是的填写《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》中各项分数,交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议。 需提供各项自评分的具体依据。
2.班级评分:由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,参照测评指标和评分规则进行评分, 并将最终审核情况反馈给学生,学生可在一周内向测评小组提出质疑;初审结果无异议后, 报各二级 学院副院长。
3.二级学院审核: 各二级学院副院长组织奖助评优工作小组成 员参照测评指标、评分规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 核, 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,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,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。
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 测评 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。如有特殊情况, 确需复议的, 经二级学院院 长同意, 可由副院长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。各二级学院党 总支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。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应 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。
第九条 加减分原则
1.各项的加减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方可进行加减分, 加减分证明 仅限测评当年内有效。凡涉及加分者, 属同一类型的加分项目以最高分项计, 不得累加; 属不同类型的加分项目可重复加分。 凡涉及 减分者, 可累计减分,若减为负分,则该项为零分计。
2.各项加减分不得超过该项规定的满分。同一奖项不能出现在 两个加分项目之中。
第十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将取消其与此次综合素质测评有 关的各项评奖评优资格:
1.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。
2.品德素质分低于 60 分者: 视为未达标学生。
3.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低于 60 分者:视为不合格学生。
第三章 测评指标与评分规则
第十一条 测评指标

第十二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。综合测评成绩=专业性素质× 70%+[品德素质×20%+身心基础素质×20%+社会实践素质×20%+ 科技创新素质×20%+职业综合素质×20%] × 30%。
第十三条 专业性素质测评评分规则。
1.专业性素质测评基本分为学业加权平均成绩(以教务系统数据为准)
2.专业素质分=(课程学分*各科成绩) /课程学分。各科是指包括通识教育课、学科基础课、专业主干课、专业课和实 践教学环节内的当学期所有修学课程 (不包括跨学科和通识选修 课)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,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。
第十四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评分规则。
(一) 品德素质测评
1.品德素质评分规则
| 政 治 表 现 | 优( 25-21 ) | 良( 20-16 ) | 中( 15-10 ) | 差( 9-0 ) |
| 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,拥护党的领导, 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,能够正确理解 并积极宣传党的基 本路线、方针、政 策。关心时事政治, 认真学习政治理 论,积极参加政治 学习和组织生活 | 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,拥护党的领导, 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,较关心时事政 治,能参加组织生 活和理论学习,态 度良好 | 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,拥护党的领 导, 没有反对四项 基本原则的言行, 但偶有不参加组 织生活和政治学 习的情况 | 不注重政治理论 学习,对时事政 治漠不关心或对 党的路线、方针、 政策经常有牢骚 怪话,且在同学 中造成不良影响 | |
| 遵 纪 守 法 | 优( 30-26 ) | 良( 25-21 ) | 中( 20-16 ) | 差( 16-0 ) |
| 法纪观念强,自觉 维护和遵守国家宪 法和法律,自觉履 行法律义务,严格 遵守学校各项纪律 和规章制度,无违 法乱纪行为 | 有法纪观念,能够 维护和遵守国家宪 法和法律,能正确 行使民主权力和履 行法律义务,基本 能遵守校纪校规, 无违法乱纪行为 | 法纪观念不强, 但 能认真学习各项 法律法规和学校 的规章制度, 无重 大违法违纪行为, 能主动认识错误 并予以改正 | 法纪观念淡薄, 对各项法律、法 规和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知之甚 少,有违法乱纪 的行为,造成了 不良的影响 |
| 社 会 公 德 | 优( 25-21 ) | 良( 20-16 ) | 中( 15-10 ) | 差( 9-0 ) |
| 养成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文明行为习 惯,遵守社会公德。 诚实守信、谦虚谨 慎、乐于助人。尊 敬师长, 团结同学, 礼貌待人。尊重他 人劳动,爱护公共 财物。维护公共秩 序,积极参加集体 活动。自觉抵制不 良社会风气。 | 养成较好的道德品 质和文明行为习 惯,遵守社会公德。 诚实守信、尊敬师 长、团结同学,礼 貌待人。爱护公共 财物。维护公共秩 序,积极参加集体 活动。抵制大部分 不良社会风气。 | 能不断加强和提 高自己的道德品 质和道德修养。爱 护公共财物。维护 公共秩序, 诚实守 信。能抵制部分不 良社会风气。 | 不注重加强和提 高自己的道德品 质和道德修养。 不爱护公共财 物,不遵守社会 公德和社会公共 秩序。诚信意识 淡薄。 |
2.品德素质扣分标准
( 1 ) 品德基础素质扣分指对测评学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扣分。
( 2 )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行为, 煽动闹事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、参与非法组织(非法活动) 或其他违纪行为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,视为品德素质测评不合格。
( 3 ) 对违反校纪校规,受记过以上处分(含记过处分)者扣 30 分,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25 分, 受警告处分者扣 20 分,受通 报批评者扣 15 分; 受学院记过以上处分(含记过处分)者扣 15 分, 严重警告、警告、通报批评者扣 10。
( 4 ) 凡时事政策学习、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其他规定必须参加 的学习、劳动、竞赛、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,每次减 5 分,可以累计。
( 5 )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,寝室文明卫生不达标,每人每 次减 2 分,晚归者每次减 5 分, 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减 10 分; 在学校组织的对宿舍日常检查中, 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属于使用违章 电器者、在宿舍违规对外搞商品经营者、聚众赌博者、豢养宠物者
每次减 10 分。
( 6 )所在寝室受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, 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 5 分;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, 寝室成员每 人每次减 2 分。
( 7 ) 凡在品德表现方面违反有关规定,如有意损坏公物、传 播虚假信息、造谣生事等, 造成不良影响, 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处 分底线者,视情节轻重每项每次减 5 分。
( 8 )有伪造志愿服务证明及帮助造假者, 每人每次扣 10 分, 并取消一切奖助学金及评奖评优资格。
( 9 ) 中共党员、班级(团)干部, 校、学院团委、学生会干 部(其他学生干部) 对突 发事件处理不及时、不制止、不上报, 工 作严重失职者,每人每次扣 10 分; 在事故中负有领导、组织责任 者,扣 15 分。
( 10 ) 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 2 分, 二门不及格者减 4 分, 以 此类推。无故缺考, 取消考试资格者每门减 4 分。旷课每次减 0.5 分,迟到早退每满两次减 0.5 分(以所评学年任课老师提供数据为 准)。
( 11 )扣分结果为负分者以零分计。
3.品德素质加分标准
( 1 ) 担任学生干部,根据工作绩效,按照下列标准加分:
| 等级 | 优秀 | 良好 | 合格 |
| 分值 | 8 分 | 6 分 | 3 分 |
注:需由相应管理部门提供材料
( 2 ) 评为先进个人者,按照下列标准加分:
| 级别 | 全国 | 省级 | 校级 | 院级 |
| 分值 | 20 | 10 | 5 | 2 |
注: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,不包含各类奖助学金情况。
( 3 ) 获先进集体奖(先进党支部、团支部、班集体等)
| 级别 | 全国 | 省级 | 校级 | 文明寝室 |
| 分值 | 10 | 5 | 2 | 1 |
注: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
( 4 ) 见义勇为,舍己救人,抢救集体财产; 团结友爱、乐于 助人、拾金不昧; 经二级学院党总支认定, 在思想品德方面有其他
优良表现者, 按照下列标准加分:
| 级别 | 全国 | 省级 | 校级 | 无偿献血 |
| 分值 | 20 | 10 | 5 | 2 |
注: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
(二) 身心素质测评
1.身心素质评分规则
( 1 ) 体育素质( 0-50 分)
①以体能测试成绩换算( 0-20 分),换算办法如下:
| 成绩 | 优秀 | 良好 | 及格 | 不及格 |
| 得分 | 20 | 17 | 12 | 0 |
②体育锻炼态度( 0-10 分)
长期自觉坚持体育锻炼, 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者: 0-5 分; 积 极参加学院、各二级学院、班级训练队, 并积极参加训练: 0-5 分。
③出勤情况( 0-10 分)
体育课出勤( 5 分):全勤为 5 分, 有缺勤为 3 分, 缺勤打 1/3 学时为 3 分,缺勤 1/2 学时及以上者为 0 分;
体育活动出勤( 5 分): 以要求参加的校、院、班级组织的体 育活动考勤记录为准,每缺勤一次扣 1 分,扣完为止;
患有重大疾病者或残疾学生,有医院证明免修体育课和不能参 加体育活动,体育课、体育活动出勤均以 3 分计。
④军训( 0-10 分):一年级学生参加军训: 10 分,无故不参加者: 0 分; 患有重大疾病者或残疾学生, 有医院证明不能参加军训:6 分;高年级学生均以 10 分计。
( 2 ) 心理素质( 0-50 分)
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、自爱、自律、自强的优良品 质,具备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, 由测评小组成员进行集体评价填写 分数。
2.身心素质扣分标准
凡无故不参加体能测试、体育考试者扣 20 分;凡无故不参加 心理测评者扣 20 分。
(三) 社会实践素质测评(基本分为 80 分)
1.演讲、辩论、征文以及知识竞赛等
| 级别 | 一等奖 | 二等奖 | 三等奖 |
| 全国 | 20 | 15 | 10 |
| 省级 | 15 | 10 | 5 |
| 行业 | 10 | 5 | 3 |
| 校级 | 10 | 5 | 3 |
| 院级 | 5 | 3 | 1 |
注: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
2.社会实践、宣传能力
| 类别 | 具体项目 | 加分标准 | |||
| 社会实 践能力 | 社会实践报告 | 全国表彰 (20 分) | 省级表彰 ( 15 分) | 校级表彰 ( 10 分) | 院级表彰 ( 5 分) |
| 三下乡 | 5 分 | ||||
| 迎新 | 5 分 | ||||
| 其他志愿活动 | 4 分 | ||||
| 宣传 能力 | 海报设计、手抄 报等 | 校级一等奖( 5 分)、二等奖( 3 分)、三等奖( 1 分) | |||
| 宣传文章发表 情况 | 省级及以上刊物( 10 分)、校级刊物( 5 分)、 院级刊物( 3 分)、学生社团刊物( 1 分) | ||||
注: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
| 项目 | 加分标准 | ||||
| 科技 竞赛 | 国家级 | 一等奖( 20 ) | 二等奖( 15 ) | 三等奖( 10 ) | 优秀奖( 5 ) |
| 省级 | 一等奖( 15 ) | 二等奖( 10 ) | 三等奖( 5 ) | 优秀奖( 3 ) | |
| 校级 | 一等奖( 10 ) | 二等奖( 5 ) | 三等奖( 3 ) | 优秀奖( 1 ) | |
| 就业创业 项目 | 国家级 | 一等奖( 20 ) | 二等奖( 15 ) | 三等奖( 10 ) | 优秀奖( 5 ) |
| 省级 | 一等奖( 15 ) | 二等奖( 10 ) | 三等奖( 5 ) | 优秀奖( 3 ) | |
| 校级 | 一等奖( 10 ) | 二等奖( 5 ) | 三等奖( 3 ) | 优秀奖( 1 ) | |
| 科研 论文 | 核心期刊 | 第一作者 20 分、参与 10 分 | |||
| 一般刊物 | 第一作者 10 分、参与 5 分 | ||||
| 课题 | 省级 | 主持 20 分,参与 10 分 | |||
| 校级 | 主持 10 分,参与 5 分 | ||||
| 出版物 | 副主编及以上 20 分,编委 10 分 | |
| 其他 | 科研成果获 得国家专利 (发明、实 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三种 类型) | 专利成果独立 20 分;多人合作:第一作者 10 分,其他作者 5 分 |
(四) 科技创新素质测评(基本分为 80 分)
注: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应以最高奖项计分; 不同作 品所获得的奖项分数可以累加;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效果显著者 加 20 分。
(五) 职业综合素质测评 (基本分为 80 分)
1.职业技术能力
| 项目 | 加分标准 |
| 职业技 术能力 | 获各类国家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技术证书或素质拓展证书( 10 ) |
| 获各类省级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技术证书或素质拓展证书( 5 ) | |
| 获各类行业认可的职业技术证书或素质拓展证书( 3 ) |
2.外语能力
| 类别 | CET4 | CET6 | 专业四级 | 专业八级 |
| 普通本科 | 5 | 10 | 15 | 20 |
| 英语专业 | 3 | 5 | 10 | 15 |
注:若同时通过两项以上考试者, 以最高分计;通过以上考试 者,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均可加分。
3.计算机运用能力
| 类别 | 加分标准 | |||
| 等级 考试 | 普通本科 | 国家一级( 3 ) | 国家二级( 5 ) | 国家三级及以上( 10 ) |
| 计算机专业 | 国家一级( 1 ) | 国家二级( 3 ) | 国家三级及以上( 5 ) | |
| 比赛 | 全国( 10 ) | 省级( 5 ) | 校级( 3 ) | 院级( 1 ) |
注:同时通过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考试, 以最高分计;通过国家 二级及以上者,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均可加分。
4.体育能力
| 名次级别 | 破纪录 | 第一 | 第二、三 | 第四、五、六 | 未获奖 |
| 全国 | 20 | 15 | 10 | 5 | 3 |
| 省级 | 15 | 10 | 5 | 3 | 1 |
| 校级 | 10 | 5 | 3 | 1 | 0 |
注: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,集体项目按上述标准加分。
5.艺术活动能力
| 项目 | 加分标准 |
| 艺术 活动 能力 | 参加国家级艺术表演、展演者( 5 分),获前 3 名者(10 分),获 4-6 名者( 20 ) |
| 参加省级艺术表演、展演者( 3 分),获前 3 名者( 5 分),获 4-6 名者( 10 ) | |
| 参加校级艺术表演、展演者( 1 分),获前 3 名者( 3 分),获 4-6 名者( 5 ) | |
| 参加院级艺术表演、展演者获前 3 名者( 1 分),获 4-6 名者( 3 ) |
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选国家、省政府各类奖学 金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。此外, 可以作为学生各种评比、表彰、
推优和选拔活动的参考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。
